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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要守好农民安身立命之本
点击:  作者:范荣    来源:北京日报公道  发布时间:2016-11-05 09: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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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办、国办发布《意见》,明确提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其中,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成为关注焦点。

 

 土地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和改革的关键,“三权分置”可谓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土地改革迎来的又一次重大制度创新。改革开放之初,通过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以调动,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如今,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大量劳动力离开农村,农民不再经营自己承包地的情况愈发普遍,客观上要求对农村土地权利配置进行新一轮改革。实行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既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更是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的新探索。

 

 土地和农民有着天然的联系,保证农民不失去土地是改革中应当坚持的底线。这方面很多例子足以警示我们。上世纪80年代,拉美许多国家的农民在城镇化中失去土地,大量无地农民向城市流动。这种单向流动虽然推动了工业的发展,但供大于求的劳动力让一些人转而成为城市赤贫阶层,加剧了贫民窟、贩毒、暴力等社会问题的产生。前车之鉴提醒我们,城市化能否健康稳定推进,与农村的土地制度密切相关。保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使农民在城乡之间“进可攻、退可守”,对城市化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意义深远。

 

 在新一轮城镇化浪潮中,我们从制度上保留承包权就相当于保障了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着眼当下,土地仍然是很多农民维持生计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其基本生活的保障。如果仅因进城务工或落户就丧失土地,农民很有可能沦为城市化中的新流民。“三权分置”的制度安排,正是让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与土地实际经营权分开,不进行土地经营的农民可以将经营权转让给他人,而自己仍然拥有对土地的承包权。如此一来,农民在进城务工的同时还能享有耕地的控制权和收益权,生活就有退路和保障,心里也有安全感。而且,通过对农村土地产权细分,让经营权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土地使用趋向规模集中,也有助于唤醒农村“沉睡资本”、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制度蓝图已经绘好,在接下来的落实中政府部门还要通过具体举措守护好农民的权益。这要求各地相关部门在试点过程中,不仅要遵循守住政策底线、循序渐进和因地制宜等原则,更要善于从法律上保护确认,从制度上完善机制,从配套上做好服务,把落实、维护、保障农民权益的工作做好。

责任编辑: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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