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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鹏飞:要立法严惩故意为公众制造问题食品的犯罪
点击:  作者:吴鹏飞    来源:老吴手机报  发布时间:2016-05-02 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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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的条款  体现了落伍的立法观念

 

        网络上,一个叫做《我国开始偿到道德伦丧的恶果,首尔国际食品展会场面惨不忍睹》的帖子,几乎每年都要流行一次。说中国展区连日来无人问津,与周围的台湾、日本及美国等展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说的有鼻子有眼,令人将信将疑。官方已经反复确证,这是一个谣言。实际对韩国农产品的出口,第一位是美国,第二位就是中国。中国几年前就已跻身农产品贸易世界前五。

 

        但在辟谣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这个段子的流行确实有社会现实原因和公众心理背景。在我国,食品制造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毒物质;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滥用非食品化学添加剂;抗生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禽、畜、水产品体内等问题,屡屡发生,防不胜防。确实损害了我国食品行业的国际声誉。还有在转基因问题上含糊其辞等,引起了社会对食品安全的焦虑。

 

        从三聚氰胺、苏丹红、吊白块、福尔马林、孔雀石绿、瘦肉精、毒猪油、毒饺子、人造“新鲜红枣”事件等等到不了了之的转基因之争,舌尖上的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生命健康。一个执政党如果解决不好这个基本问题,就像习近平所言,那人民群众就要问一个合不合格的问题了。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不可谓不重视,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数量已多达十几部。

 

        这些法律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但很显然,这么多法律并没有管住食品安全问题。除了大家分析的法律不完善、执法不严密、监管不科学以及从事食品生产的人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外,我认为国家在管理食品安全问题上,存在一个观念转型问题。

 

        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的条款可谓食品生产的高压线,但是我发现,它的立法思想、观念严重落后于社会实际。我举个参照的例子,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体现了从严惩治的立法思想,也就是说,不考虑抢劫的数额,抢一块钱和抢一万块钱罪责相当。我认为这是完全正确的,因为这表明立法者认为抢劫对社会秩序与公民财产安全的伤害十分严重。在这里,立法者表达了对抢劫行为的严厉惩治态度,认为这个罪行的犯罪者是少数顽劣分子,应予严惩。

 

        这样的规定,把抢劫罪的要害,锁定在夺得财物的性质上,而不是数额上。但是对于食品安全,则显露了完全不同的立法思想。立法者认为食品安全的可能犯法者人数众多、也多是普通人并非顽劣分子。特别是,从毛泽东时代到改革开放之初,恶意的食品安全犯罪确实很少,无心无意无知无辜的违法可能占多数,沿袭这样的思路,我国的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的处罚,一直强调根据数额高低、情节轻重、危害大小予以处罚,而且倾向于从轻发落。

 

        也就是说,我国因为历史文化原因,也考虑到食品传统技术、新技术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广泛,还有食品行业的生产条件千差万别很难整齐划一,因此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采取了相对宽宥的立法思想。但是,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发展,国民教育长期不力,人心不古,管理松弛,利益驱使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严重蔓延,数量惊人,危害极大。立法思想就应该同步进行重大调整。应该把危害食品安全作为严重犯罪予以严惩。

 

        目前这样的立法思想已经不符合今天的实际,这会带来三个直接后果:一是对食品安全犯罪在司法上没有像对抢劫罪那样,按照定量而不是定性来衡量罪责,就使轻微食品安全犯罪不像轻微抢劫那样受到同样严惩,也没有道德上同样的罪恶感,食品安全的轻微犯罪,就缺乏自我约束,自我谴责,不能形成食品安全的轻微违法同样是可耻的,人人鄙夷的行为的舆论环境,就会形成明明是食品安全犯罪,大家全都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为了一己之私还提供帮助和庇护;

 

        全民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在没有明确地危害到自己的时候,实际上采取了宽容、包容、纵容的态度。很多人在制造问题食品,还当成笑话,养猪的不吃猪,养牛的不吃牛,养鸡的不吃鸡,养鱼的不吃鱼,做豆芽的不吃豆芽,打豆腐的不吃豆腐,搞转基因的不吃转基因等等,这种人人害我我害人人的食品生产道德模式,已经是公开的事实。这样的社会意识和公众道德水平,怎么可能保障全民的食品安全?刑法面对这样的乱局,没有与时俱进,没有对食品安全没有表现出绝不姑息,绝不容许,绝对严惩的态度,我认为是一个重大的观念漏洞。

 

        二是性质极为恶劣的食品安全犯罪(比如包子馅里放粪便、往菜里吐痰)因为危害不严重无法重治,三是长期的危害事件(如十几年做假酱油、地沟油),不能得到重治,我认为国家没有在食品安全高压线上带高压电,没有表现出对有意、故意、蓄意、恶意制造或帮助制造问题食品给他人,无论数量、后果、情节,都是一件极为恶劣的、必须除恶务尽的犯罪,这是中国食品安全的核心症结所在。

 

        因此我呼吁适时修改刑法相关条款,把立法思想转移到把食品安全犯罪看成最为恶劣,最为卑鄙,最不可饶恕的犯罪。号召全国人民提高道德意识,把有意、故意、蓄意、恶意的制造或帮助制造任何违法、有毒食品的行为看成最不可原谅的行为。国家明确不是以数额、情节、后果,而是以是否主观故意,如果认定是故意的,那就是不可原谅的定罪的核心要件。就像当年毛泽东,对拿群众一针一线,也表现出了绝不容忍的态度,才能带出古今中外罕见的爱民部队。对食品安全,就要治乱用重典,将这个判定标准作为成为全民食品行为的高压线。

 

        也就是说,厨师故意朝菜里面吐一口痰,可能判十年,但是因为非故意造成了一个食堂众人食品中毒等事件,仍然可能免于刑事处罚。长期故意制造问题食品投向市场,即便没赚到钱,也没造成实际明确后果,比如十几年搞地沟油、造假酱油的,用三精一水制造葡萄酒的,甚至可以判死刑。我个人认为,食品安全的管理思想,应该做这样的转变。没有这样的转变,如果全民不在道德上对食品安全提高要求,形成法律逼成的食品道德洁癖。成千上万的人在故意制造问题食品,则中国食品安全永难管好。

 

        当然,这个严惩故意为公众制造问题食品犯罪的法律条款,一定要在全民参与的大讨论下制定。绝对不能未经全民皆知的情况下匆匆执行,那样的话所有的监狱估计都会挤爆。应该有至少一年的宣传期,搞一个食品安全宣传年。法律党不必担心苛法反而触发更多犯法。比如盗窃罪全部杀头,反而可能使盗窃盛行,因为有些人必须以盗窃为生,如果一次盗窃就领死罪,他可能干脆放开盗窃。

 

        是食品安全违法不在此列,因为不故意放毒、使坏是人人可以做到的,只要晓以利害,形成极高犯罪成本和严厉惩罚,就会让人望而却步。请某些法律专家不要嚷嚷食品生产情况复杂、人数众多,难以认定,法不责众等尽人皆知的常识。中国的很多事情就坏在一群群的貌似深刻其实并无真知的专家手里,特别是社科类的专家。大家只要想一想酒驾,还有成千上万的官员的疯狂的公款吃喝,曾经我们认为是无望禁行的事情,但是现在基本已经做到了。关于食品安全的道理,其实是完全一样的。事在人为,关键是要有思路,有步骤,有方法,有毅力。

 

        附:刑法相关条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昆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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