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致力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此类活动有一系列的内容,其中有一条正在宣传的经验:建立邀请民营企业家列席各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制度,各级政府在编制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划中须充分征求民营企业的意见……
看了几遍,没看懂。
这是要搞“联合政府”吗?
各级党委开会,各级政府开会,挑重要的,要请民营企业家列席,不是偶尔搞那么一次两次,不是什么经常性征求意见,而是要建立一个制度一一民营企业家列席党委重要会议、民营企业家列席各级政府重要会议制度。
这是什么意思呢?
党的会议,各级党委的重要的会议,民营企业家来列席,这还是党的会议吗?这不成了党与民营企业家联席会议了吗?民营企业家没有党委会成员资格,各级党委的重要会议,挑重要的,他来列席。
政府的会议,各级政府的重要的会议,请民营企业家来列席,这还是政府的会议吗?这不成了政府与民营企业家联席会议了吗?民营企业家没有政府组成人员的资格,各级政府的重要会议,挑重要的,他也来列席。
这还是民营企业家代表,像不像是钦差大臣呢?
浙江要求,各级政府,在编制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划中须充分征求民营企业的意见,民营企业如果不同意,那这个政策规划还搞不搞呢?征求民营企业意见,还是政策出台须与民营企业家代表会商?
重视发展民营企业,我们一点儿意见都没有,但是民营企业再受重视,也不能享有“法外特权”,凭什么各级党委各级政府的重要会议,要请民营企业家来列席,列席的身份是甚哩?民营企业家列席各级党委和各级政府的重要会议,与法无据啊。
党委的会议另说,就拿民营企业家列席各级政府的重要的会议来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请注意,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宪法性法律,带有宪法内容,经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赋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进行法律解释的政治性文件,其中第四章第55条明确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浙江地方有没有权力改变这一法律规定?我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不敢妄加断言,只是有此疑虑,就此求教方家。
人民政府是什么地方?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也。
政府工作是有目标的,它的行为必以公共利益为服务目标。民营企业家大佬排排坐,列席政府的重要会议,各级政府的重要会议都要民营企业家来列席,而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它的目标与公共利益未必是一致的,经常性的大量的参与各级政府的重要会议,这政府成了什么了?这不成了企业管理层与政府的联席会议了吗?
农会开会,总叫几个地主坐头排,是不是有点滑稽啊?再打个比方,我是北京东城区南锣鼓巷的退休老头,街道开会我做居民代表,偶尔去一下不是不可以,特别是广泛征求民意的听证会一类的会议,但街道党委凡开重要会议,我老往那儿蹭,基层政府凡开重要会议,我老往那儿蹭,且还形成了一种制度,我的脸怎么那么大呢?我成了常客,隔壁王奶奶会怎么想?其他的退休老头会怎么想?法人实体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如何贯彻?民营企业家列席各级党委的重要会议,列席证各级政府的重要会议,国企会怎么想?
还有一个问题,民营企业的概念,浙江的同志也许很清楚,但在经济学界这事是说不太清楚的。照最流行的看法,所谓民营企业是指相对国营而言的企业,这就奇了怪了,为什么独独要把国企摘出去?国企怎么就不能列席各级党委的重要会议,各级政府的重要会议呢?优待、照顾、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冷落了国企,打压了国企,疏远了国企,这难道是我们的大政方针吗?“两个毫不动摇”哪里去了?还要不要落实?如果还要落实,为什么在各级党委的重要会议上不落实?为什么在各级政府的重要会议上不落实?
……
可能有人会说,就经济发展而言,政府的行为和民营企业的行为是一致的,不错,政府行为与民营企业的某些行为有一致性,但又有很多的不一致,比方说,政府行为,用严格的法律术语说,“政府行为一般以强制手段(国家暴力)为后盾,具有凌驾于其他一切社会组织之上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民营企业家列席政府的各种会议,难免会对政府的执法行为产生影响,我们企业的董事局主席,董事局副主席,法定代表人刚刚参加了政府的会议,政府行使强制手段,是否见到我们企业,身段就会变软呢?好意思不绕着走吗?
政府机构具有整体性,它由执行不同职能的机关,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结成严密的系统,彼此之间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民营企业家进来插一杠子,这个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结成的严密的系统,岂不是被掺了沙子、丢了石头、莫名其妙地形成了新的组合?
说白了吧,有点儿四不像啊,说白了吧,不伦不类啊。
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的行政机关,即一个国家政权体系中依法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体系。政府的最高原则,最基本的原则,是对人民负责。民营企业业主,董事会成员,他们当然也属于人民,但单独把人民当中的一部分挑出来列席国家政权机构行政机关的重要会议,这在法理上无论如何都很别扭。
往深里说一句,我们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个国家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从权力的来源角度说,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而不是民营企业家赋予的,把民营企业家从人民当中单列出来,给予法外特权,这个做法大有值得商榷之处。
企业,包括民营企业都一样,是市场活动的主体,而各级政府则致力于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即国家提供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的职能,这类事务具有社会公共性,无法完全由市场解决,政府理所当然地从全社会的角度加以引导、调节和管理,当政府在行使具有社会公共性的职能的时候,民营企业家掺和进来,即使不构成干扰,也是别扭,好比公共汽车的驾驶员正在开车的时候,旁边坐着几个指手画脚的大佬,不断施以干扰,这司机还怎么开车啊?
有人可能会将浙江的做法理解为更加重视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发挥民营企业家的作用,解决民营企业家的困难,这出发点是没有问题的,我只是对这个民营企业家列席各级党的重要会议,各级政府的重要会议的具体做法提出质疑。
民营企业家只有列席党的各级重要会议,政府各级重要会议才能发声吗?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当中,企业家的比例少吗?在全国政协以及各级政协组织中,企业家的名额还不够吗?
浙江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全面深化改革,搞制度创新,你为什么横挑鼻子竖挑眼看不惯?还不是什么看得惯看不惯的问题,我是觉着味道不对,说轻了叫叠床架屋,追求华而不实的形式主义,说的重一点,很可能是对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重视不够啊。
这么说有什么根据吗?当然有啦。
下三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法律法规之基础。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
浙江同志力求既当好“店小二”,又当好“急郎中”(这种自喻妥贴与否准确与否也是值得推敲的),短期为民营经济增氧、造血、强体,长期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这些举措都是好的,民营企业家遇到经营上的困难,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在制度创新上玩的太大了,玩到党的各级组织重要会议上来,玩到各级政府的重要会议上来,这就过了。
希望浙江的同志在制度创新的时候,能够考虑到法理依据问题,考虑到地方政策的环境适应性,乃至上游法直至宪法的绝对制约性。
以上意见如有不对,欢迎批评指正,特别希望听到浙江同志的批评意见。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写于北京东城区南锣鼓巷8号
附:
浙江提出,建立邀请民营企业家列席各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制度,各级政府在编制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划中须充分征求民营企业的意见。
文:澎湃新闻记者 姚似璐
民营经济大省浙江将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率”解决民营企业最盼、最急、最忧的问题。
12月3日下午,澎湃新闻从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围绕创新、融资、用工、用地、降成本、走出去、产权保护、公平竞争、市场退出、诉求表达等十个民营经济面临的瓶颈制约,浙江制定了31条举措,力求既当好“店小二”,又当好“急郎中”,短期为民营经济增氧、造血、强体,长期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
去年,浙江民营经济创造了全省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出口和税收、80%以上的就业。目前每十个浙江人中有一个老板,每29个浙江人拥有一家企业,“中国民企500强”中浙江企业的数量已连续20年居首位。
浙江此次出台的31项举措可概括为“一十百千万”。
“一”包括以“最多跑一次”改革引领,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等。
“十”即政府、市场、企业联手,对创新、融资、用工、走出去、产权保护等十个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加大工作力度。
其中,创新方面的支持力度最大:
针对当地民企以传统制造业为主,企业规模小、研发投入不足、创新能力弱等,浙江将推动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实施5000项以上数字化技术改造项目;
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平台建设,包括支持民企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新获批牵头承担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的企业,省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支持等;
通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引导民企开展产品创新,鼓励对首台(套)、军民融合等创新产品优先采购,全省年度采购项目预算中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不低于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不低于60%。
融资、用工、用地等要素配置方面,将建立银行制造业贷款相关考核机制,保障制造业贷款同比增长,民营经济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在全国领先;组建上市公司稳健发展支持基金,首期融资100亿,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化解民企流动性风险;针对蓝领技工出台特惠举措,允许企业按规定实施高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建立存量工业用地“只增不减”机制等。
“百”即开展“五个一百”活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同时建立邀请民营企业家列席各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制度,各级政府在编制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划中须充分征求民营企业的意见;搭建民营企业诉求直通平台。
“千”就是三年统筹千亿各级政府性资金,着力在技术改造与实体经济发展、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与重大技术研发、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其中,省级支持民企的资金(基金)三年合计400亿元以上,预计可带动市县政府联动投入600亿元以上。
“万”指三年撬动万亿元社会资本为民营经济发展减压力、增活力,其中,新增5000亿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助力企业降本减负5000亿元。
具体而言,金融机构将通过推进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落实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对信用良好的民企进一步深化无还款续贷服务;对长周期、稳定运行的民营工业企业,按经营周期建立融资窗口指导制度。
同时,对民企历史形成的社保费征缴参差不齐的问题不进行回溯式清算,对社保欠费不开展大规模集中清缴等。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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