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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希坡:回忆何香凝先生的两封复信
点击:  作者:张希坡    来源:中国法院博物馆  发布时间:2020-09-18 10:44:50

 

 

 

 

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笔者于中国人民大学从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研究工作。当看到国民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妇女运动决议案》所提立法要求时,感到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能提出这些要求,是难能可贵的。特别是何香凝、宋庆龄、邓颖超联名提出动议,要求在半年内依决议修订有关法律,更深感老一辈妇女运动的先驱,对于改革中国妇幼工作的急切心情与认真负责精神。

 

但是,上述决议事后落实情况如何,制定出什么法律,却不得而知,寻查史料也所获无几。究其原因,主要是四一二政变后,有关第一次国共合作和工农运动的史料皆被划为禁区,谁若研究这段历史,便被戴上红帽子而遭受迫害。因而这方面的文献资料不是被销毁,便是压在库底无人问津。为了打破这一禁区,笔者认为在研究中华苏维埃以后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同时,还必须从源头上对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所领导的工农运动与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国民政府的法制建设的成就,一并进行系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查清其”“关系,才能弄清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是如何承继与发展的。

 

基于上述情况,为了弥补这一空白,便想到向革命老前辈何香凝先生请教。当发第一封信时,因不知其通信地址,只知她担任全国妇联主任兼妇联干部学校校长;于是便将19551112日第一封信,通过妇联干部学校代转。第一封信的要点是,国民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之后,广州国民政府是否颁布过相关法律?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如何?恳请赐教。

 

时间不长,收到19551124日,全国妇联办公厅给人大法律系的复信,并转来何香凝主任于1123日写给全国妇联办公厅的复信(抄件。原件存在妇联办公厅)。全国妇联办公厅给人民大学法律系教研室的来信称:你室张希坡同志给本会干部学校来信,请何香凝主任解答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有关婚姻继承法的情况,我们将原函转何主任后,她已将有关情况复告。兹将张希坡同志来函及何主任复函一并抄附,请你处了解处理。

何香凝先生第一封复信的全文是:

 

迳启者关于转来张希坡同志所提的问题现在简复如下:

 

当时在一九二四年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已经通过了全国男女在社会上政治、经济、教育各方面一律平等。后来在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又通过了女子有财产继承权,有结婚离婚自由,男女同工同酬,保护童工,保护女性等决议,并提议由国民政府在半年之内将法律修改完竣。就在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后不久,一九二六年的三月二十日,蒋介石就叛变了。以后在蒋介石的反动政权统治下,这些决议都没有切实执行。

 

专复

全国妇联办公厅

何香凝

1123

 

附:第一封复信的影印件:

 

 

 

笔者的第二封信,是在1956423日写给全国妇联办公厅负责同志,一方面对上次何香凝主任的复信表示衷心感谢,同时又提出几个问题,再次向何主任请教。11923年孙中山大元帅府(大本营)是否设有司法机关?(21925年广州国民政府司法机关变化情况?(3)对武汉国民政府的司法改革办法如何评述?(4)是否存有当年的《政府公报》及其他法律资料?

 

 

1956515日何香凝先生第二封复信:

 

 

张希坡同志:

 

您致妇联函件,经已转到,对于大革命时期法权方面问题,因为我当时多是负责妇女工作,对于法权情况,了解不够详细,兼之现在年月已久,以前保存有关资料,经战乱又已散失无遗,所以不能确切解答,甚为抱歉,请谅。

 

专复并致

敬礼

何香凝(签字)

515  

 

附:第二封复信影印件

 

 

 

笔者收到何香凝老人的两封复信,十分感动。深感老一辈政治活动家对待群众来信,真正做到实事求是,严肃认真,有问必答,回复及时;这种革命的思想作风,值得我们认真学习,永远尊崇!现将这两封复信的原文,作为革命文物予以公布,供有关专家与广大读者研究参考。

 

六十年前,向何香凝老人请教的问题以及索要的政府公报等法律文献,经过多年的探索研究,业已基本解决。几种公报皆已查到,包括护法《军政府公报》《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广州《国民政府公报》以及武汉国民政府在汉口《民国日报》公布的法律法规。现在从中选出200多件,收录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出版的《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一辑)》。至于第一次国共合作后期有关保障工人、农民与妇女权益的立法工作与司法机关的改革情况,由于当时共产党人与国民党左派人士积极争取,各地分别制定了《劳工仲裁条例》《佃农保护法》,发布了解放奴婢的通告与女子享有继承权的法令,武汉国民政府制定了《反革命罪条例》,建立了由工会、农会、妇女协会代表参加的审判土豪劣绅特别法庭等。其具体内容,请参见拙著《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法制改革研究》(中华书局201510月出版),欢迎有关专家与广大读者阅后指正。

 

作者简介:

 

 

张希坡,192710月生于山东章丘。19472月在东北解放区参加革命,被派往佳木斯合江师范学习,后分配到宝清县政府工作,先后任教育科科员、民政科副科长、县法院副院长。1951—1953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法制史研究生,毕业后留校,历任法制史教研室主任、法律系副主任。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革命根据地法制研究所所长。主要著作有《中国近代法律文献与史实考》《革命根据地的工运纲领和劳动立法史》《革命根据地的经济立法史》《中国婚姻立法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建史》《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与史源学举隅》《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法制改革研究》。主编《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中国革命法制史》《革命根据地法制史》及《中国法制通史》之第十卷《新民主主义政权》等。

 

作者:张希坡  来源:中国法院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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