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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岩: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要突出“围点打援”
点击:  作者:闫岩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发布时间:2019-04-20 09: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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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违纪违法人员都不是孤立的,都有“三五好友”和“小圈子”。每当纪检监察机关锁定一个目标,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时,就会遇到来自纪检监察系统内部或者外部的各种不同方式的压力、阻扰和干扰,使得办案人员感到很为难甚至困难,工作推进很艰难。这就严重阻滞了办案速度、降低了办案质量、折扣了办案效果,甚至使得一些案件久悬不决,最终不得不不了了之。如何破解这一难题?首先要分清是来自纪检监察系统内部还是来自纪检监察系统外部,其次要分清是上级威压,还是同级阻扰,抑或是下级干扰,区别对待,分类施策。

 

一、来自专案组外部、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的。对于来自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的压力、阻扰和干扰,要切实加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严防“灯下黑”,要分清是上级领导威压,还是同级人情干扰,抑或是下级人情请托,并视其情节,分别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惩戒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于来自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上级领导的威压,要及时上报甚至越级上报,请求更高一级组织出面,妥善处理。必要时,可由上级组织派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记录在案,作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原始资料,留存备查。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做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直至调离纪检监察机关,永不叙用。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于来自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的同级人情干扰,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由本部门领导安排人员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动之以情,并记录在案,作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原始资料,留存备查。情节比较严重的,要及时做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直至调离纪检监察机关,永不叙用。

 

(三)对于来自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的下级人情请托,要讲清人情法规,晓以利害,劝其调整思路,站对立场,也可以通知其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作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原始资料,留存备查。

 

二、来自纪检监察系统外部的。对于来自纪检监察系统外部的压力、阻扰和干扰,要分清是更高级领导的威压,还是各种人情请托,抑或是“涉黑势力”威胁,区别对待。

 

(一)对于来自纪检监察系统外部的更高级领导的威压,要视其对案件的关注强度,分别采取不同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只是一般的利用权势或影响力干扰办案,可由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别领导干部或者稍高一级的领导干部进行劝勉,消除其对案件进展的干扰。如果其对案件关注很强烈,就有可能与案件本身有关。遇到这种情况,就要在安排有关领导进行谈话诫勉的同时,将其干扰办案情况记录在案并展开秘密调查,彻查其干扰办案的动机。情节严重的,要立案侦查。

 

(二)对于来自纪检监察系统外部的各种人情请托,要组织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动之以情,并记录在案,查清其出面说情的动因,留存备查。对于与案情有关的人员,要及时立案彻查。

 

(三)对于来自社会上的各种“涉黑势力”的恐吓、威胁、贿赂、利诱,要立即组织公安机关力量立案侦查,采取果断措施,彻查其行为根源,并采取得力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办案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安全。

 

三、来自专案组内部的。对于来自专案组内部人员的通风报信等形式的干扰和阻扰,要果断将嫌疑人员调离专案组,从严做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纪检监察机关,永不叙用。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作者单位:中共陕西省纪委驻省总工会机关纪检组;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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