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被人羊角锤打至轻伤二级获赔2.5万,农妇不满判决“辱骂”法官被罚10万——这起案件无论是懂法的人还是不懂法的人,听了都会觉得荒诞无比。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山东临沂55岁农妇的丈夫王永来在2023年与同村村民发生纠纷,被后者用羊角锤打至轻伤二级。今年6月3日,临沂经开区法院判处伤人者拘役三个月,赔偿王永来各项损失共计25390.69元。
杨宝花认为法院判罚过轻,于次日上午到法院大厅找承办法官理论,被数名法警带走。当天,法院以当事人家属侮辱、谩骂法官为由,对杨宝花罚款10万元、拘留15天的决定书。6月18日,杨宝花女儿向临沂经开区法院分两次共转账10万元。次日,杨宝花结束拘留。
据农妇杨宝花的讲述,她质问承办案件的女法官:“为什么(对被告)判得这么轻?如果是你的丈夫被别人打成这样,你也会这样判吗?”承认自己当时“因情绪激动,所以嗓门大,扰乱了治安”, 也说了一句“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但她否认自己当天“侮辱、谩骂”了法官。
且不说“没有良心”算不算“侮辱、谩骂”,只说临沂经开区法院出具处罚决定书的行为以及处罚的力度,真的合规吗?
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罚款和拘留决定的依据,均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1、该条款的前置条件为“法庭审判过程中”,而杨宝花找法官理论是庭审结束的第二天,地点不是在法庭而是法院执行大厅,这能构成“违反法庭秩序”吗?
2、即便按照“第一款”处罚,情节严重的也只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15日拘留已经是顶格处罚,而10万元的罚款超出最高标准100倍,法律依据在哪里?
3、“第一款”是行政处罚的标准,法院的确可以直接出具决定书;如果“罚款十万元”的依据是“第二款”,法庭认为杨宝花“侮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刑事犯罪,那就应该经过审判程序,并根据审判结果方能出具刑事处罚的决定书。而临沂经开区当天抓人、当天出具决定书的行为,是不是已经涉嫌程序违法了呢?
法官的人格与职务尊严当然应该受到尊重。
如果真有证据证明农妇杨宝花存在“侮辱、谩骂”法官的行为,你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依法依规处罚杨宝花,老百姓不会有任何的意见。司法权威的建立,依靠的是裁判公正、程序合法、说理充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然而,决定书出具的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力度,本身就未必合法,试问:公平何在?正义何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天价罚单”不是在维护司法权威,而是在“泄私愤”,把自己摆在老百姓的对立面,能不造成群情激愤吗?
法官挨骂罚农民10万元的行为,让笔者自然而然地想起了毛主席处理挨骂事件的历史佳话。
1941年6月3日,陕甘宁边区的延川县天气骤变,代县长不幸被雷电击死。就在同一天,一位农民饲养的驴也被雷电击死。这位农民逢人就说:“老天爷不开眼,响雷把县长劈死了,为什么不劈死毛泽东?”保卫部门闻讯,准备把这件事当做反革命事件来追查。
毛主席从警卫员口中知道此事后,立即予以阻止他说:
“群众发牢骚,有意见,说明我们的政策和工作有毛病。不要一听到群众有议论,尤其是尖锐一点的议论,就去追查,就要立案,进行打击压制。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软弱的表现,是神经衰弱的表现。我们共产党人无论如何不要造成同群众对立的局面。”
不久,陕甘宁边区的清涧县农村又发生了一起类似的事情。农妇伍兰花的丈夫在山上用铁犁耕地时,不幸被雷电击中而亡。伍兰花一边悲痛,一边大骂“世道不好”、“毛泽东领导官僚横行”。社会调查部闻讯后,把伍兰花拘押到延安,并由保卫部门建议判处死刑。
毛主席从社会调查部送来的内部刊物《情况汇报》中知道了这件事。他说:
“你们不能这样做嘛!……中央设立社会调查部,不是设几个官位。如果不做调查,就随随便便抓人、杀人,这是国民党的黑暗做法!就这些而论,人家骂得就有道理呀!”
保安处的同志坚持自己的看法,对毛主席说:“您是人民领袖,骂您,说明他不是汉奸特务就是土豪劣绅。”
毛主席语重心长地问这位同志:“你知道人民群众为什么拥护我们、热爱我们吗?”
保安处的同志胸有成竹地回答说:“因为我们为他们打天下、谋幸福呗!”
毛主席又说:
“这就对了。人民拥护我们、热爱我们,是因为我们这个队伍是革命的队伍,是为了解放人民的。所以,如果我们工作中有了缺点错误,不管什么人,不管采取什么方式提出批评意见,我们都应该接受”,“骂人也是一种提意见的方式嘛!”
(以上对话相关资料详见中央文献出版社《毛泽东传》,陕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纪录片《红色陕西》等)
在毛主席的耐心解释下,调查部和保安处的同志立即下去调查,才知道是因为边区政府下达的征粮任务太重,百姓们都感觉负担沉重,因此,有老乡便借“雷电”事件发泄不满。随后,精兵简政和大生产运动开始在边区实行。
“人民群众为什么拥护我们”?希望今天的各级领导干部都好好来回答一下毛主席当年的问题。
作者:子午;来源:子夜呐喊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