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钰: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数字正义论析 - 昆仑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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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钰: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数字正义论析
2025-09-02
【摘 要】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数字正义具有超越资本逻辑、祛魅技术理性、匡正人的单向度发展等旨向。数字技术迅猛发展赋予生活更多可能,但同时也引发了数字正义问题。在“数字贫困”“无用阶级”“自我剥削”等表象背后,隐藏着数字资本剥夺性积累、数字技术无边界发展、数字劳动异化等深层次问题。为此,需要驾驭数字资本,发挥其集聚配置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同时防止其无序扩张,以推动数字共同富裕;需要引导数字技术,坚持社会主义应用方向,防止其异化为“制人”手段,以实现数字技术向上向善;需要解放数字劳动,保障数字劳动者权益,使数字劳动成为促进人发展的手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当今中国正经历一场深刻的数字化变革,一个广泛联结、时空压缩的数字社会正在迅速崛起,面临数字资本剥夺性积累、数字技术无边界发展、数字劳动异化等挑战。唯有驾驭数字资本、善用数字技术、解放数字劳动,才能以广泛深刻的数字变革“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数字正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数字时代,数字正义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支撑点。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数字正义,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对数字化生存境遇下公正合理社会关系的价值追求和制度安排。其超越资本逻辑、祛魅技术理性、匡正人的单向度发展的旨向,深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极大丰富了现代化的内涵。资本逻辑是西方现代化的核心驱动力。在西方现代化过程中,资本逻辑具有冲破界域“向内吸纳”和“向外扩张”的本质属性,试图通过统摄生产生活方方面面、渗透世界各个角落,不断汲取各种资源以达至资本增殖最大化。西方现代化的实质是架构遵循资本逻辑的世界霸权体系,推动“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使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从属于西方”。资本逻辑推动西方现代社会的形成与发展,但是难以自控的扩张冲动又带来人的异化、阶级对立、国家冲突等危机。在资本统治的世界,人成为资本增殖的工具,遭受重重奴役。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对人的限制就是对生产力的限制,导致“资本在具有无限度地提高生产力趋势的同时……具有限制生产力的趋势”。资本逻辑无法突破“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的限制”,终究难逃自我覆灭的宿命。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扬弃资本逻辑的社会必将是一个兼顾生产力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崭新形态,此时“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数字正义在利用与规制资本中超越资本逻辑。资本既有造成社会不公的消极效应,又有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文明面向。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数字正义破除了全盘肯定资本与彻底否定资本的抽象二元论,强调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资本,而在于资本为谁服务。一方面,承认资本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发挥数字资本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强大动能。“资本作为重要生产要素,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工具,是发展经济的方式和手段,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利用各类资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另一方面,划定资本运行和资本逻辑的作用范围,限制数字资本野蛮性。数字资本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狭隘性,其增殖建立在剥削之上,与“数字贫困”相伴而生。在逐利本性驱动下,数字资本不仅会在经济领域垂直整合和横向拓展,而且必然会尽力将经济权力转化为其他权力,尤其是政治权力、文化权力。因此,既要在经济上承认数字资本,又要防止其向政治、文化等领域渗透。概言之,数字资本既是现代化的动力引擎,又是现代化危机的主要根源。必须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逻辑超越以资本为主导的发展逻辑,以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和制度驾驭数字资本,使其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推动“利用资本本身来消灭资本”。技术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技术的应用内嵌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受制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技术的非正义应用,不仅不能展现人的本质,反而会禁锢人的发展。正如赫伯特·马尔库塞所言:“技术的解放力量——使事物工具化——转而成为解放的桎梏,即使人也工具化。”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机器悖论的思辨,深刻批判了资本主义的技术理性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严重背离,为探寻数字技术本质和正义应用提供了指南。“机器具有减少人类劳动和使劳动更有成效的神奇力量,然而却引起了饥饿和过度的疲劳。财富的新源泉,由于某种奇怪的、不可思议的魔力而变成贫困的源泉。”机器本应缩短劳动时间、减轻劳动强度、使人摆脱自然力的奴役、增加劳动者财富,但事实却与这一切背道而驰。马克思将机器悖论的实质归结为机器的资本主义应用,机器沦为少数人攫取剩余价值的工具,广大劳动者被排斥于利益圈层之外。因此,摆脱机器悖论,不是要反对机器,而是要反对资本主义制度。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数字正义以“为民造福”原则校准数字技术创新方向。数字技术深刻反映人对数字时代物质世界的认知和改造关系。人在数字化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技术性需要一旦被异化,就会导致人的生存发展基础被剥夺,人的本质力量被扭曲。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数字正义,秉持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坚持“让科技更好增进人类福祉”的价值立场,遵循“紧贴新时代社会民生现实需求”的基本准则,致力于发展增进民生福祉的数字技术。在发挥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新型举国体制优势、超大规模市场优势的基础上,推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从线性创新、交互式创新转向互联式创新,最终实现颠覆性发展。在推动中国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过程中,数字技术也不断释放进步价值,持续赋能数字正义。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劳动者不得不出卖劳动力以获取生活资料。在此境况下,劳动不再是自由自觉的活动,不再是人的类本质和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而仅仅是维持人的肉体生存的手段。“人的类本质,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的精神的类能力,都变成了对人来说是异己的本质,变成了维持他的个人生存的手段。”劳动者无法实现对自己本质的真正占有,麻木地从事着为资本作嫁衣的对象性活动。更可悲的是,劳动者不仅在物质生产中处于被支配地位,在精神生产中也处于被统治地位。他们无暇思考人生、无力顾及未来,“很少有时间来编造关于自身的幻想和思想”。在此种“物化生存”中,人的本质被遮蔽,人的发展受阻碍,成为“片面的人”“局部的人”。马克思认为,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条件下才能将劳动复归为自由自觉的活动,才能实现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即“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劳动者才能自由发展个性、实现全面发展。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数字正义以促进人的解放和发展为根本宗旨。马克思指出:“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即各种关系回归于人自身。”要使劳动者摆脱肉体和精神的摧残,最根本的就是从前提正义、过程正义、结果正义三重维度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权益、提高劳动获得,使劳动者掌握生产资料、彰显本质力量、享有劳动成果。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数字正义聚焦于人的劳动实践,力图通过数字技术提高劳动效能、增加自由时间,使高质量数字劳动成为人生幸福的实现途径。进而立足数字劳动主体的正义诉求,通过对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合理安排,保障数字劳动资料公平持有、数字劳动过程自主自觉、数字劳动产品公正分配,不断丰富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世界,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数字正义关涉数字资本、数字技术、数字劳动等方面,数字资本是制约数字正义的核心因素,数字技术是影响数字正义的基本要素,数字劳动是体现数字正义的主要领域。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数字正义因嵌入社会主义制度框架,故而使数字正义困境的表现形式与西方存在差异。我们应从多重维度审视数字正义问题,进而构建数字正义治理体系。伴随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成为重要生产要素,资本积累衍生出新样态——数字资本。相较于传统资本的暴力与血腥,数字资本的剥削更为隐蔽。数字资本摆脱传统资本通过提升市场份额进行扩张的窠臼,聚焦于数据占有。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数据由海量用户共同生产,理应成为一种社会公共产品,但是,它却难逃被数字资本独占的命运,成为数字资本增殖的源泉。作为信息产品,数据具有不可消耗性,可以反复应用于生产。加之普通劳动者对数字技术知之甚少,对数据的重要价值不甚了了。因此,相对于以往赤裸裸的经济掠夺,数字资本对数据资源的侵占更具迷惑性。数字资本不断扩大数据领地,人受到数字资本统治力量的裹挟而丧失独立性,成为一种数据中介化的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亦被数字所中介,简化为数据关系。数字资本剥夺性积累导致数字鸿沟日益加深,“数字贫民”与日俱增,这与广大劳动者共享数字红利的愿景背道而驰。数字贫困的表象是部分人无法享有数字红利,其实质是数字正义失序导致弱势群体资源缺乏、能力贫乏进而机会缺失。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一部分人借助数字资本积累开辟新发展空间,获得先发优势。数字弱势群体则因数字能力贫乏、数字设备接入条件受限、数字权利保障缺位等原因,而难以充分享有数字社会发展成果,逐渐沦为“数字贫民”。数字贫困与传统贫困有共通之处,均指向生存和发展的劣势状态。但是,传统贫困主要体现为经济条件不佳,而数字贫困主要表现为数字技术应用、数字资源享有等方面的劣势。即便是经济条件宽裕者,也可能成为“数字贫民”。当然,数字贫困也可能引发经济贫困,进而导致发展受限。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资源流动具有“利益偏好”,主要流向资本回报率较高的消费领域和群体。对于数字资本而言,“数字贫民”数字消费能力有限,开发面向“数字贫民”的数字产品,提供面向“数字贫民”的数字服务,显然不符合其逐利本性。因此,“数字贫民”获得的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越来越少,数字贫困程度日益加剧。长期以来,人们坚信技术只是对人类能力的模仿和放大,是人类意愿的外在表达,永远不会像人类一样有情感、思想和灵魂。但是,人类的进化过程,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有机算法不断发展的过程,同样是算法,怎能确信无机算法不能自我发展,不能超越有机算法?人们通常认为艺术为人类所独有,是人类的最高殿堂。然而,数字技术已在艺术领域大放异彩,譬如DeepSeek就能创作颇具韵味的诗词。人类最后的领地也面临数字技术的严峻挑战,这就是现实。万物皆有度,数字技术发展一旦突破边界,挤压人类生存空间,势必导致人类遭受毁灭性打击。当数字技术具备了人类的思维能力,甚至超越人类智慧,本应以促进人类发展为价值旨趣的数字技术就可能变异为毁灭人类的武器。正如马克思所言:“我们的一切发明和进步,似乎结果是使物质力量成为有智慧的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数字技术的强大能力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对数字技术的依赖性日益加深,不由自主地臣服于算法推荐,丧失自我决策能力,仿佛数字技术比我们自己更了解自己,更能作出正确决定。例如,外卖骑手总是在导航算法规划的“最佳路线”中与时间赛跑。由此,造成视野日益狭窄、思维渐趋固化,深陷数字牢笼而不自知。对数字技术的膜拜只是外部表征,隐藏其中的是对数字技术在不同社会关系中所代表的利益结构、治理体系的认同。放任数字技术控制作为个体而存在的人,操纵作为人的总体而存在的社会,无论是对单独个体,还是对社会整体,都是不利的,也是非正义的。当前部分行业的劳动者已被人工智能所替代,深陷技术性失业危机。数字技术发展的深度、广度和速度颠覆了人类的认知,人们不得不担忧自己是否会沦落为尤瓦尔·赫拉利(Yuval Noah Harari)所论及的“无用阶级”,变得“没有任何经济、政治或艺术价值,对社会的繁荣、力量和荣耀也没有任何贡献”。数字劳动是利用数字生产工具,创造数字化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活动。数字劳动的异化,可以从异己性和强制性两个方面来理解。数字劳动的异己性表现为人在数字劳动中否定自我,被不幸感充盈,体力和智力均受禁锢。数字劳动的强制性体现为数字网络全面渗透人的生存时空,数字社会的强黏性使人难以从异化劳动中得到喘息机会。这就使人的主体性隐没于数字劳动场域,人自身幻化为数字符号,丧失内在自我,被外在物宰制。数字劳动以数据为基底,数据是至关重要的生产要素。正如尼克·斯尔尼塞克(Nick Srnicek)所言,人类活动的数据已被当作必须提取、精炼的物质,数据越多,用途越多。数字劳动打破了生产与消费的界限。数字劳动者在生产数据的同时也在消费数据,在消费数据的同时也在生产数据。数字劳动者被抽象化为生产数据的机器,持续遭受剥削。不仅如此,由于消费数据的同时也在生成新数据,这就使数字消费者在使用数字产品和服务时,亦成为生产数据的数字劳工,即“数字产消者”。但是,他们不仅不能因为自己生产了数据而获得报酬,相反,还会因为自己消费了数据而不得不支付费用。如此一来,“数字产消者”生产的数据就成为剥削自身的工具。他们即使明知自己遭受数字剥削,但因为必须使用相关数字产品和服务而不得不妥协,最终沦为无酬数字劳工。数字休闲是一种特殊的数字劳动,数字休闲者是数字产消者的特殊类型。人的生活世界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世界,另一个是不能被价值的一般尺度衡量的休闲生活。休闲生活是物质生活的升华,是精神生活的承载,是生命质量的重要表征。在数字社会,时空界限被淡化,劳动与休闲的界域日益消融。数字休闲尽管在现实空间中表现为怡情、娱乐等活动,但在隐蔽的数字空间中则生产着数据,因而具有劳动的实质。数字休闲的劳动化是人的存在方式普遍数字化的结果,也是数据商品化的结果。休闲的目的是愉悦身心、慰藉精神、追寻意义。但是,数字休闲却隐藏着非正义的一面,使人们在享受放松、愉悦的同时也遭受剥削,因为数字休闲产生的数据被他人无偿占有。由于人们自愿沉浸于数字休闲,与数字休闲相伴而生的剥削貌似一种自觉的选择,因而具有数字剥削的意味。这种数字剥削比传统剥削不仅更具隐蔽性,而且更具伤害性。把握数字技术发展机遇,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回应数字正义的现实诉求。驾驭数字资本、引导数字技术、解放数字劳动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数字正义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深化对新的时代条件下我国各类资本及其作用的认识,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发挥其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我们必须结合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际,探寻驾驭数字资本的有效路径,引导其发展新质生产力、创造社会财富、增进人民福祉。其一,规范和引导数字资本健康发展。数字资本能否健康发展,关键在于规范和引导。一是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厘定数字资本有序运行的界线。严把数字资本市场准入关,正确引导数字资本流向,使之服从和服务于人民和国家利益。防止数字资本流向影响国家战略落地的领域,或者因逐利本性竞相进入热门领域以致放大过剩产能。严防数字资本违规收集数据危害信息安全,甚至操控舆论危害意识形态安全。二是构建公平规范的数字资本治理生态。健全数字资本风险防范机制,完善数字资本反垄断立法,强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罚”全过程监管,防止数字资本违法违规“造富”,破坏社会公平。引入“数字守门人”制度,对大型平台的算法逻辑、决策依据、并购行为等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防止其通过“数据圈地”形成垄断闭环。通过高额罚款、业务限制等措施严控平台企业利用市场优势排除竞争。例如,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垄断行为作出罚款182.28亿元的处罚,有效遏制了平台企业非理性发展。三是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全球协作。倡导数字经济平等原则,反对数字资本霸权和数字殖民,反对数字经济先发国家借助数字资本操控世界经济格局。通过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多边合作机制,构建国际性数字经济治理规则,协调各国在数据跨境流动、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关系。其二,推动数据分类分级共享。只有社会成员对自身本质力量外化物的共同享有,才能实现人与自身创造物的和解。数字资本剥削以数据侵占为基础,因此,推动数据分类分级共享是消解数字资本剥削、实现数字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一是完善数据产权制度。建立公共数据、组织数据、个人数据等各类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明确数据要素的产权归属,厘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的权利。探索建立个人数据有限产权制度,赋予个人对自身数据的知情权、可携带权和收益权。二是构建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公共数据开放与行业数据共享,打破平台间的数据壁垒,由政府主导建立跨行业数据交易中心,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与接口规范,促进数据的流通与复用。在保障数据安全前提下,引导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加强数据高质量供给。三是完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坚持“共同使用、共享收益”原则和按价值贡献参与分配原则,平衡个人、组织与公共利益的边界,充分保护数据来源者、处理者合法权益。初次分配注重数据产权保护,再分配缩小数据收益差距,第三次分配构建数字公益生态。通过数据税或数据共享基金,将部分数据收益回馈公共领域。数字技术是否催生“无用阶级”,取决于数字技术应用依托的社会制度。坚持数字技术的社会主义应用方向,才能实现数字技术向上向善,使其成为释放生产要素价值、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其一,推动数字技术与人的本质互构。爱因斯坦强调,“关心人的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数字技术的社会主义应用,就是要从根本上破除数字技术对人的宰制。一是树立数字技术正确价值导向。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和人类根本利益,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促进人的发展为价值旨归。二是调谐人的现实诉求与数字技术发展。大力发展数字技术,激发数字经济活力,更好满足人民发展需求。健全算法审查机制,确保算法基本逻辑与决策依据公开透明,防止算法歧视与信息茧房,严禁使用违背伦理的算法模型。在算法中嵌入强制中断、反成瘾等机制设计,保护用户免受身体规训与精神操控。限制平台对用户行为数据过度采集与商业化利用,禁止通过情感计算、神经技术等手段操控用户决策。优化隐私计算技术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平衡数据利用与隐私保护。加大数字技术赋能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力度,使之真正成为民生科技。例如,杭州运用数字技术打造“城市大脑”破除“城市病”、发明智能外骨骼机器人助力肢残者康复等就是数字技术惠民生的体现。三是通过终身教育、技能培训等措施提高社会整体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水平。尤其要加强农村人口和老龄人口的数字培训,弥合地区间、群体间的数字鸿沟,共享数字技术发展成果。其二,设置数字技术尤其是人工智能的发展边界。数字技术的价值基点是增进人类福祉并尊重生命权利。人类发展数字技术的初衷是为了发展人类而不是取代人类。如果数字技术的发展脱离预定轨道,就可能突破伦理底线、动摇价值基石、危及人类安全。因此,数字技术的发展必须有边界,必须符合“负责任”的要求。应当通过完善数字技术的创新导向、成果转化、滥用防治、风险防范等机制,让开发者、监管者、使用者、公众等各方主体明确并承担自身责任,在统合创新性与安全性中促进数字技术良性发展。其中,人工智能作为数字技术的关键类别,是推动其他数字技术发展的核心动力。设置数字技术发展边界,关键是设定人工智能的发展边界。一是设定功能开发边界。人之为人的关键是自主意识的存在。如果人工智能能够产生自主意识而不仅仅是模拟人类意识,那它就成了“类人”新物种。因此,对于有可能产生自我意识的机器研发必须慎之又慎,坚决避免人工智能丧失可控性。二是设定进化速度边界。严格限制人工智能的自我复制和自我进化权限,保持人工智能迭代速度与人类适应能力的动态平衡。三是设定应用领域边界。在军事指挥、关键基础设施等领域,应当禁止人工智能参与决策,或者严格限制其决策权重。四是设定使用态度边界。坚持人工智能的辅助性原则,避免人工智能取代人类作出重要决策。如果任由人工智能代替人类作出决策,就可能导致不可逆转的灾难性后果。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数字正义要求数字劳动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体现,成为人的发展途径。这就需要捍卫数字劳动者权益,激发数字劳动者追求数字正义的动能。其一,唤醒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意识。主体意识是人对于自身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的自觉意识,主要体现为意识到自己在与周围事物的关系中处于主动地位,有主宰自己生活的能力,能够实现自身价值。在数字劳动异化状态下,对于以生产数字产品、提供数字服务为直接目的的数字劳动者而言,他们在数字劳动中处于被支配地位,其生活主宰能力、价值实现可能性均被压制,其主体意识处于被压抑状态。对于包括数字休闲者在内的数字产消者而言,他们在数据消费过程中留下数字足迹、上传个人信息、贡献智力成果,简言之产生了新数据,有事实上的劳动贡献。但作为无酬数字劳工,要么没有认识到自己在数据消费过程中产生了新数据,要么知道产生了新数据却不能占有和支配,表明其在数据消费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其主体意识被遮蔽。只有具备主体意识,人才能成为解放自身的坚定力量。恩格斯强调,“人们总是通过每一个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觉预期的目的来创造他们的历史”。为提高各类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意识,使之成为追求数字正义的重要力量,应采取以下举措:一是强化国有经济对数字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国有经济掌握数字基础设施和关键领域核心数据等重要生产资料,推进数字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引领各类资本健康发展,大力繁荣数字经济,优化数据使用方向,使更多数据及其收益转化为增进社会福利的手段。数据贡献者通过享有社会福利来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体认自己的社会价值。二是厘清数字劳动成果价值链条上各参与者的贡献。尤其要对包括数字休闲者在内的数字产消者在数据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新数据的价值予以肯定,对其在数字消费中的劳动予以承认。三是完善数字劳动成果分配机制。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给予各类数字劳动者合理报酬。其二,捍卫数字劳动者“人之为人”的尊严。马克思严正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将人作为手段的非正义性。“工人存在的价值只不过在于他是一种单纯的生产力而已;资本家就是这样来对待工人的。”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应当通过制度安排,使数字劳动成为发展人的手段,使数字劳动者过上有尊严的生活。一是遵循体现自主意志、激发创造活力的原则,探索数字劳动关系确认、知识价值收入分配等制度,健全数字人才培养、评价、流动体系。二是建立健全数字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制度,对各场域的数字劳动提供政策监管,维护数字劳动者合法权益。三是建立数字劳动成果共享机制,推动数字劳动成果的再创造,力求使数字红利惠及每一个数字劳动者。四是充分考虑数字劳动的特质,积极推动数字技术赋能数字劳动者保护组织建设,通过数字劳动者联合组织、数字劳动权益救济组织等,为数字劳动者提供全方位的组织保障。数字资本、数字技术、数字劳动是影响数字正义的重要因素。数字资本在市场配置资源方面具有优势,有助于繁荣数字经济。但是,数字资本的逐利本性,不仅导致数字资源占有和数字财富分配不公,而且操纵数字技术、数字劳动,使其成为压迫人的手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数字资本,理应体现社会主义特质,遵循资本服务人民、服务社会主义的原则,以实现良性发展。数字技术赋能经济发展、丰富人民生活,成为释放要素价值、重塑人类认知、创构交往方式、优化组织架构的核心驱动力,但其发展生态面临诸多挑战。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数字正义要求数字技术向上向善,其价值旨归是增进人的自由、促进人的发展。数字劳动在助力财富创造的同时,也有成为异己力量的趋势。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数字正义内蕴对劳动效率、劳动公平、劳动自由的期望,要求数字劳动具有自主平等的劳动关系、友好和谐的劳动环境、体面自如的劳动状态,以满足人的丰富需要和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社科学术社团资助项目“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数字劳动正义研究”(24SGC02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来源:昆仑策网【授权编发】,转编自“世界社会主义研究”微信公众号,原载“《世界社会主义研究》2025年第6期”,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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