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调查组认定:
1、运输企业负有管理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2、车主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司机负有直接责任,应以行为犯论处,依据《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3、购买企业作为委托运输方负有相应责任,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
4、生产企业通过销售合同约定将运输和交付环节责任全部由买方承担,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这个事情的性质是媒体反映的“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问题”。
这次调查组的规格相当高,国务院食安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组成联合调查组。
这次调查的范围相当广,调查组分赴河北、天津、内蒙古、陕西四地开展联合调查,追查涉事产品流向,核查涉事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分析问题原因,理清各方责任。
调查组同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全链条清理排查,聊以自慰的是截至目前,未发现其他同类问题。
国务院食安办通报对媒体反映的“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问题”调查处置情况:

所有一切真相大白。此前有人故意隐去运输企业,有人故意隐去购买企业,有人一口咬定中储粮下属公司卸完煤制油装大豆油,在企业所有制性质问题上做文章,这些人应该把认识统一到调查组调查之后的结论上来。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内容有删改,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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