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忠:从宗庆后、释永信等资产争议看中国监管体系现代化之路 - 昆仑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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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忠:从宗庆后、释永信等资产争议看中国监管体系现代化之路
2025-07-31

改革开放四十余年的历程中,市场化浪潮催生了一批标志性企业家,也暴露了转型期特有的制度性缺陷和轻视法律的后果。宗庆后、释永信与柳传志三位不同领域的代表人物,近期相继陷入品德和资产争议漩涡,这些事件绝非偶然的个体失范,而是折射了中国经济高速增长期“效率优先”导向下监管体系滞后甚至纵容所积累的系统性风险。从三位争议人物的典型案例入手,剖析市场化进程中监管缺位的深层机理,进而探讨如何构建与高质量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现代监管体系,为正在深化的经济体制改革提供镜鉴。宗庆后、释永信与柳传志分别代表了中国市场化转型过程中三类典型群体:民营企业家、宗教界人士和国企改革者。三者的成长轨迹高度相似——均起步于改革开放初期资源匮乏阶段,法律制度不完善,政策代替法律,在有关部门扶持下,凭借在体制边缘或空白地带做产业,最终成为各自领域的标杆人物。在资产积累与控制方式上引发的争议,暴露出不同领域市场化进程中相似的法律制度漏洞。娃哈哈宗庆后的“混合所有制迷局”始于1987年杭州上城区校办企业经销部,这个名义上的国有企业在宗庆后带领下逐步发展为饮料帝国。2000年国企改革中,宗庆后及其职工获得55%股权,其中宗庆后个人持股超过29%,而国资比例降至46%。这一改制过程在当时被视为"国退民进"的成功范例,但伴随宗庆后去世,其非婚生子女海外信托基金及资产安排问题浮出水面,公众开始质疑曾经100%国有的娃哈哈,如何在改制过程中形成宗氏家族绝对控制?地方政府在“达娃之争”中坚决支持宗庆后的行为,是否隐含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界限的模糊?少林寺释永信1987年接掌少林寺时,寺院残破不堪;三十余年间,释永信依托政府,通过“河南少林无形资产管理公司”(持股80%)将少林寺打造为全球知名的“宗教品牌”,业务涵盖武术培训、文化演出、养生产品等,年收入过亿。然而,2025年7月少林寺官方通报实锤释永信“违反佛教根本戒律”,包括挪用寺院资金(门票收入)供养非婚家庭、投资海外地产(澳大利亚1248公顷项目)、生活奢侈(16万元金丝袈裟、15辆豪车)等。这引发核心争议,宗教场所的商业化边界何在?当“文化传承”成为商业扩张的尚方宝剑,宗教神圣性与市场逐利性如何平衡?联想柳传志的“国企改革遗产争议”,则体现了科技企业改制中的产权模糊。1984年,中科院计算所投资130万元成立公司,后发展为联想集团。1994年柳传志等600余人获得35%分红权,2001年正式转为股权,其中柳传志个人持股约3%。这一“管理层收购”(MBO)模式曾被奉为国企改革样板,但2020年后舆论对其“国有资产流失”的质疑不断发酵——尽管中科院通过转让联想股份回收资金超30亿元且仍为第一大股东。争议焦点在于,科研机构创办企业的产权如何界定?创业者贡献与国有资产权益如何公平分配?宗庆后(娃哈哈)、释永信(少林寺)、柳传志(联想)初始性质国有校办企业、公共宗教场所、中科院下属国企,争议焦点改制中股权分配、家族控制与海外资产宗教资金挪用、商业帝国与个人MBO过程、国有资产定价监管依据,国企改制政策模糊、宗教商业化立法空白、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不足,混合所有制公正性质疑,宗教公信力崩塌,国企改革路径反思。三起案例虽领域各异,但共同揭示了市场化转型中的制度性缺陷:当市场逻辑无差别渗透至国企、宗教等公共属性领域时,缺乏相应的监管框架约束,导致个人或小团体通过“制度套利”获取超额利益成为可能。这种缺陷并非完全源于个体道德失范,而是转型期特有的“制度真空”与“监管宽容”共同作用的结果。三位代表人物引发的资产争议,本质上是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监管体系未能与时俱进所积累矛盾的集中爆发。这种不遵循“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规律,政策代替法律,监管缺位并非单一因素所致,而是特定历史条件下抛开法律、政策模糊、价值迷失、执行软化与人性膨胀等多重因素交织的产物。市场化导向的价值观异化:改革开放初期,“发展是硬道理”“不管黑猫白猫,捉到老鼠就是好猫”等理念为经济增长提供了思想解放动力,但也潜藏了人治大与法治,价值理性被工具理性取代的风险。在经济高速增长期,“增长”与“效率”成为绝对优先目标,市场逻辑(追求利润最大化、资本扩张)被不加区分地引入国企改革、宗教活动等本应兼顾公共利益的领域。宗庆后通过“搞活经济”的通行证将校办企业转化为商业帝国;释永信以“文物保护”为名给千年古刹装上收费闸门;柳传志则利用“科技产业化”政策将科研院所资源转化为市场竞争力。这种价值单一化导向下,公共属性、社会责任等核心价值被弱化甚至让位于资本逐利,为各类“变通”操作提供了道德豁免。转型期政策的过渡性特征:辩证唯物主义者认为任何事物都有预见性,改革却“摸着石头过河”,政策代替法律,许多政策存在空白、模糊或为“搞活经济”而有意放宽尺度。国企MBO缺乏细则、宗教场所商业化边界不清、跨境资本流动管理滞后等问题,使得“打擦边球”甚至突破底线成为可能。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财政分灶吃饭,GDP万能,催生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进一步加剧了监管软化——少林寺的商业化被民众批判,但地方财政依赖香火收入;娃哈哈的市场垄断被轻举轻放,只因顶着“民族企业”光环。这种“增长联盟”使得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形成利益共生,制度变成“松紧带”,时而收紧规范,时而放松鼓励。司法实践的“慎捕慎诉”倾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精神,但是出于保护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形象的考虑,中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对知名企业家、有影响力人物的宽容倾向。释永信在2015年遭遇弟子举报后,少林寺自查称“私生女实为收养”,调查组最终认定“没问题”,直至十年后才被官方通报实锤;宗庆后在“达娃之争”后补税2亿多元却未受法律追究,甚至被戏称“范冰冰都该感谢他”;柳传志在司马质疑联想改制问题时,舆论争议最终不了了之。这种“成功者豁免”效应客观上降低了对权力与资本结合体违规成本的预期,纵容了部分人的侥幸心理。个人野心的制度温床:诺斯悖论指出,制度本为约束行为而设,但转型期的制度模糊反而可能激励机会主义行为。在三位代表人物身上,我们看到相似的行为模式:利用法律制度空白构建商业帝国,通过复杂架构(如股权代持、离岸信托)规避监管,最后以“历史贡献”争取社会宽容。释永信通过“无形资产管理公司”掌控少林寺全球资产;宗庆后设立海外信托安排非婚生子女权益;柳传志则通过分红权转股权实现管理层控制。当个人能力、野心与制度漏洞相遇,公共利益的让渡便成为必然结果。监管缺位现象反映了发展型政府的内在矛盾:为促进经济增长,政府有时不得不放松管制,甚至默许某些“违规创新”;但当市场力量壮大到一定程度,原有监管框架便难以有效约束其行为。这种矛盾在经济增速换挡期尤为凸显——当社会从“效率优先”转向更加注重公平正义时,历史积累的监管债务便浮出水面。宗庆后、释永信与柳传志的案例警示我们:缺乏有效法治约束的市场化,必然伴生权力与资本的任性扩张和对公共利益的侵蚀。当前中国正处于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关键期,亟需构建与市场经济成熟阶段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基于历史经验与前沿实践,监管现代化应当着力实现法治化、透明化与技术化的三维突破,在尊重历史背景的基础上建立面向未来的治理框架。国企改革遗留问题的合规审查:对于联想、娃哈哈等改制企业,应在尊重当时政策环境的前提下,依法对存在重大争议的产权变更进行追溯评估。重点核查三方面:资产定价是否公允(如无形资产评估)、程序是否规范(如职工安置)、后续经营是否履行改制承诺(如技术创新投入)。审查目的非“翻旧账”,而是建立“历史合规性”评估框架,为类似案例提供处理范式。对于释永信涉及的宗教资产,则应区分文化经营收益与宗教捐赠收入,前者按市场原则纳税分红,后者应全用于宗教事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权结构优化:娃哈哈、联想等企业的争议部分源于国有资本与私人资本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建议在现行《企业国有资产法》基础上,制定《混合所有制企业监管条例》,国有股权代表派驻机制、特殊管理股(黄金股)的设置条件、社会资本退出时的优先回购权等。特别是对校办企业、科研院所办企业等特殊类型,应建立“三清单”制度(产权清单、贡献清单、责任清单),清晰界定国家投入、团队贡献与市场积累三部分的权益比例。离岸资产与跨境税务的穿透式监管:三位人物均涉及海外资产安排,反映出现行监管对跨境资本流动的滞后性。应重点推进三方面工作:全面执行CRS(共同申报准则),要求高净值个人主动申报离岸信托架构;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将“受控外国企业”规则扩展至个人;建立宗教组织、基金会等非商业机构的跨境资金流动报备制度。通过“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破解通过复杂架构转移资产的行为。破除“慎捕慎诉”的过度保护:对涉嫌侵占国有资产、挪用公共资金、利用影响力非法牟利等行为,无论涉及何人,过去多少时间,都应依法调查处理。特别要建立“身份中立”的执法原则:对企业家、宗教人士等特殊群体,既不因其身份加重处罚,也不因此减轻责任。司法机关应独立行使职权,杜绝因历史贡献、社会地位等因素法外开恩。同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防止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责。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强化:当前市场监管存在“政监合一”、“分段监管”等问题,影响执法效能。可借鉴金融监管经验,在特定领域推进“监管局”模式:对宗教资产管理,设立跨部门的“宗教场所财务监管局”;对国企改制遗留问题,成立“国有资产合规审查委员会”。这些机构应具备三方面特征:直接向国务院报告,不受地方干预;人员实行专业资格认证;经费纳入中央财政专项。同时建立“监管举报人保护制度”,鼓励内部如少林寺弟子释延鲁这样的举报行为。社会监督机制的创新:针对三位人物案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应构建多层次监督网络。对上市公司,要求披露最终实控人及其离岸关联方;对宗教组织,强制实施财务公开与独立审计;对国企改制企业,建立“职工监事”席位保障基层知情权。特别要重视新媒体时代的公众参与,建立“监管大数据平台”整合工商、税务、宗教等部门的公开数据,方便社会力量监督。“监管科技(RegTech)”工具的应用:三位人物的资产操作往往通过复杂架构实现,传统监管手段难以应对。可引入三项技术解决方案:知识图谱技术破解股权代持、关联交易网络,深圳试点显示该技术可使异常资本流动识别效率提升300%;区块链存证用于宗教捐赠流向追溯,确保“每一分香火钱都可审计”;自然语言处理(NLP)监控网络举报线索,构建早期风险预警指标。这些技术并非为了“监管过度”,而是使监管资源精准投放于高风险领域。“智慧监管”体系的构建:建议制定《市场监管数据共享条例》,打破部门间信息孤岛;建立“企业数字身份证”制度,实现全国市场主体唯一标识;开发“监管信息高速公路”,支持跨区域网络监管协作。对释永信案例中的宗教商业化行为,可构建“商业化指数”监测体系,包括:经营收入占比、关联交易规模、知识产权收益等指标,超过阈值自动触发深度检查。监管能力的代际升级:当前监管队伍面临知识老化、工具落后等挑战。应实施“监管能力提升工程”:在国家行政学院设立监管专业硕士项目;编制《穿透式监管操作指南》;建立“监管沙盒”模拟复杂案例处置。特别要培养“双栖型”监管人才——既懂宗教法规又晓资本运作的复合型专家,才能应对少林寺这类特殊主体的监管需求。通过法治化、透明化与技术化的三维突破,中国监管体系有望从“被动响应”转向“主动治理”,从事后惩戒走向全过程防控。这不仅有助于化解历史积累的监管债务,更能为高质量发展构建“既包容创新又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正如黄建洪教授所言:“构建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并形成有机互动,是建设成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任务”。宗庆后、释永信与柳传志的争议案例引发舆论强烈反响,反映了社会转型期价值观念的深刻变迁。公众的愤怒不仅针对具体行为,更是对某种系统性不公的情绪宣泄。在讨论监管体系技术性完善的同时,我们更需关注深层次的价值观与制度文化变革,避免陷入简单的“非黑即白”道德审判,而是在历史语境下理性审视市场化进程中的复杂命题。“GDP崇拜”的反思: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经济处于“短缺经济”状态,增长本身就是最大的公共利益。这种特殊历史条件下,宗庆后创造就业、释永信振兴少林、柳传志推动科技产业化,他们的贡献确实值得肯定。但随着经济发展阶段变化,社会需求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单一的经济指标已无法全面衡量发展质量。娃哈哈的家族控制与创新乏力、少林寺的商业化对宗教神圣性的侵蚀、联想在核心技术上的投入不足,这些后续发展中的问题恰恰反映了“唯增长论”的局限。企业家社会角色的重新定义:三位人物都曾被捧上神坛——宗庆后是“民族企业家”典范、释永信是“佛教改革家”、柳传志是“中关村教父”,这种造神运动本身反映了市场转型期社会对成功者的过度追捧。健康市场经济需要的既不是道德完人也不是唯利是图的商人,而是遵守法律和规则、创造价值的企业公民。任正非之所以能在舆论场保持相对稳定的评价,正因其始终强调“华为只是做生意的”,这种角色认知的清醒值得借鉴。制度激励的价值观引导:当前对企业的评价过多集中于规模、利润等经济指标,缺乏社会价值维度的引导。建议构建“企业社会综合贡献指数”,将员工福利、创新投入、环境友好、商业伦理等纳入评估体系,与信贷优惠、政府采购等政策挂钩。对宗教等特殊领域,更应建立“双重底线”(财务底线与使命底线)考核,防止少林寺式的使命漂移。通过制度设计,让社会价值内化为企业竞争力的组成部分,而非外部强加的负担。历史正义的渐进实现:三位人物的争议行为大多发生在特定政策环境下,若用现行法律追溯过去,确有“刻舟求剑”之嫌;但完全不予追问,又难平社会不公感。对此可借鉴“历史合规性评估”方法:将行为置于当时政策与现行法律的双重框架下审视,既承认历史局限性,也明确现行整改要求。例如对国企改制中的产权问题,可设置“整改宽限期”,在补缴款项、恢复部分公共职能等前提下予以法律豁免,实现“追溯但不追溯”的平衡。改革话语体系的更新:柳传志遭遇的舆论反噬,部分源于其仍沿用“科技产业化”“体制突破”等传统改革话语,而年轻一代更关注“核心技术自主”“共同富裕”等新命题。这提醒我们:改革是永恒命题,但其具体内涵需随时代演进。当前应构建“改革2.0”话语体系,将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化有机统一,避免将改革简单等同于放松管制或国退民进。监管现代化本身正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对市场化的否定。社会宽容的制度化渠道:三位人物案例显示,中国社会对改革先锋存在先过度追捧、后过度批判的两极化倾向。建议设立“改革历史贡献认定委员会”,对在特定历史阶段推动制度突破的企业家、专业人士进行客观评估,将其贡献转化为养老金补贴、医疗优待等实质性权益,而非给予法外特权。这种“贡献可认可、错误不姑息”的区分处理,既维护法律严肃性,也避免历史虚无主义。监管者的自我革命:三位人物能长期处于监管盲区,部分源于监管机构的“父爱主义”思维——将重点企业、重点机构视为“自己的孩子”,重培育轻约束。现代监管应确立“保持距离型”监管哲学:尊重市场主体自治权,但坚决守住底线;理解宗教组织特殊性,但不放弃依法监管。向曙光提出的“推进分段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传统监管向智慧监管转变、部门监管向开放共治转变”,正是这一思路的体现。试错容错的制度化设计:市场经济的活力源于创新,而创新必然伴随风险与失败。监管体系需区分“恶意违规”与“善意试错”,对后者建立“容错清单”机制:企业在新技术、新模式探索中,可提前报备可能触及现行监管边界的行为,在满足无主观恶意、风险可控、信息透明等条件下,给予有限期、有限度的监管豁免。这种“安全港”制度既保护创新积极性,又避免监管空白被滥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三位案例显示,单纯依赖政府监管或市场自律都存在局限。未来应构建“四维治理网络”:政府完善规则体系与执法机制;行业协会建立自律标准与黑名单;媒体与公众组成监督网络;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评估。例如对宗教商业化问题,可形成“政府管准入、协会定标准、信众评效果、审计核财务”的协同体系,避免少林寺式的内部人控制。通过价值观与制度文化的深层变革,中国有望构建更加成熟、理性的市场经济生态。这种生态既认可企业家、专业人士的历史贡献,又不将其神化;既接受市场经济的竞争逻辑,又坚守社会公平的底线原则;既尊重改革探索的历史条件,又坚持依法治国的当代要求。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宗庆后、释永信与柳传志式的争议反复上演,真正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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