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谁缉事|捍卫天理正义,任何命案都不能被一句“医学灰区”打折 - 昆仑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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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谁缉事|捍卫天理正义,任何命案都不能被一句“医学灰区”打折
2025-05-29
四川成都郫都区的27岁王某雅就在自家门口,被隔壁患有精神疾病的梁某某当场刺死。这个北外毕业、留学日本,原本拥有无限可能的年轻女孩,还来不及拥抱未来,就被无情夺走了生命。更让人愤怒的是,行凶者竟拿“精神分裂症”当挡箭牌,试图逃避该受的惩罚。血淋淋的事实摆在眼前,公众怎能不愤怒?杀人就得偿命,这是最起码的天理。不管什么病,都不可能变成挡在法律面前的护身符。我们绝不能让“精神病”成为凶手脱身的借口,也绝不允许王某雅白白惨死,而行凶者却安然无恙地继续活在世上。
一、精神病不能成为脱罪理由
首先,对于这个自称精神病患者的犯罪嫌疑人及某些法律人,我想把这件事讲明白:有精神病并不意味着杀了人就不用坐牢,别想着拿这个当借口就能轻松过关。我国《刑法》第18条讲得很清楚,只有当一个人完全丧失了分辨是非或控制自己的能力,压根儿搞不清自己在做什么时,才有可能不用负刑事责任——这标准可不是随便就能达到的,光凭一张医院的证明可不行。那条法律还说了,如果能力只是有些下降而不是彻底没了,该承担的责任还是跑不掉,顶多法庭会稍微轻判一点。现实中,能被判定为“完全没责任”的情况真是少得可怜。就像广东刘宝和那个案子,当年之所以闹得全国都沸腾,就是因为鉴定说他“一点责任都没有”,这才会让大家炸开了锅。
偏偏就有人想钻空子:嫌犯和辩护律师一旦嗅到“精神病”这条生路,就急着往自己身上贴标签。过去几年里,好几起恶性案件都出现同样套路——行凶那会儿没看出任何异常,一到追责阶段就“突然”被鉴定成有精神问题,结果弄得大众一头雾水。拿2012年的两桩案子来说吧:在山东,某医科大学女教师把车开上人行道碾死四岁女孩,事后不仅不救人,还当街脱衣躺地阻挠围观者。随后,鉴定报告给她安了个“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竟然就不用担刑事责任;舆论瞬间炸了锅。同一年,广东东莞“宝马撞人案”里,司机撞死三条人命,鉴定却认定他案发时“重度抑郁发作”,只承担有限责任。这样的判定一出,老百姓都在质问:贴张“精神病”标签就能把血债一笔勾销吗?
公众的质疑绝非空穴来风。眼下,精神鉴定从立案申请到结果出具,很多环节对外界全部被遮蔽:谁提请鉴定、专家名单怎样确定、如何保证评估过程不被人为干预,这些关键点都缺少清晰规则。一些一线的办案人员透露,警方遇到疑似精神障碍的案子,会请法医精神科团队做量表、谈话并回溯案情,试图还原嫌疑人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然而精神疾病本就错综复杂,鉴定又高度依赖专业判断,而外部监督几乎缺位,结论自然容易惹来不同声音。更有学者提醒,目前鉴定大多由精神科医生说了算,心理学、行为学意见介入有限,难免留下偏颇的可能。种种不完善,一定就会有钻这些空子,披着“精神病”的外衣,把责任悄悄甩在漏洞上。
郫都区的命案就是一面镜子。行凶后,梁某某被专家认定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只具有限定责任能力。这份结论既没有打动遇害者家属,也难以让外界信服。邻居们都说,她平时思维清楚,还屡次故意挑衅四周;行凶后能冷静地陪父母去医院,这些表现与“彻底失去理智”显然对不上号。更让人愤怒的是,梁某某的父母从未好好带她就医或加强看护,等出事才第一时间申请精神鉴定,似乎早就算好这一招。难道一个蓄意杀人者凭一纸鉴定就能逃过惩罚?遇害女孩的母亲质问:“真有病,为什么平时没人管?为啥非要闹出人命才拿精神病说事?”她拒绝接受现有鉴定,并呼吁修法:即便确有精神障碍,也应承担应有的刑责。这份抗议代表了公众的共识:精神病不是护身符。法律的价值在于伸张正义、维护安全,不应为恶行披上外衣。
放眼海外,“精神病免责”也备受质疑。早在19世纪,英国奥克斯福德刺杀维多利亚女王案就因为精神错乱判了无罪;1981年里根遇刺,枪手欣克利同样靠这条路脱罪,结果惹得美国上下群情激愤。之后,美国各州陆续收紧政策——4个州干脆取消精神病抗辩,另有11个州改用“有病也有罪”的判法,精神疾病辩护的成功率随之直线下滑。英国2000年左右也动刀,内政大臣斯卓主张把高危精神病人强制收治,喊出“公众安全优先于患者人权”,即便人权团体抗议,政府还是照办。由此可见,“得病就免责”在西方也已亮红灯。对中国来说,照搬那套“嫌犯人权至上”的做法行不通,我们得从国情出发,收紧鉴定流程,堵住“假精神病”钻空子的可能。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精神疾病都不该成为逃避法律的盾牌,这应该是人类社会的底线,而不是上限!
二、精神病人杀人应同样依法量刑
无论凶手是否存在精神障碍,都改变不了其残忍杀人的事实。大量案例表明,一些严重精神病患者在发作时的暴力程度并不逊于普通犯罪人,甚至更具破坏性。梁某某对王某雅连刺十余刀,凶狠程度触目惊心;而在案发前,她已多次携带利器滋事,早就是社区里潜在的高危人员。监管部门与家属未能及时干预,使这颗“随时可能爆炸的定时炸弹”长期闲置在社会,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教训已足够惨痛:对有攻击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不能放任不管,更不能在血案发生后再以病情为由为其开脱。杀人就要承担相应后果,哪怕患有精神疾病,也不应例外。
重度精神障碍患者的暴力风险绝不能轻视。最新调查显示,全国约有 1600 万此类患者,其中大约十分之一曾出现过肇事肇祸或被评估为高危。由于缺乏持续治疗和有效监管,不少病情严重者在社区游离,潜藏成公共安全隐患。央视曾统计,因精神障碍引发的重大暴力案件每年超过一万起,数字令人震惊。过去几年,北京大悦城持刀伤人、云南街头砍人、校园砍童等惨案接连发生,作案者多有精神病史,地点往往是商场、学校、公共道路,受害者毫无防备。北京检察机关梳理20 起类似案件,发现75% 属于突发、无预谋袭击,几乎无法提前预警。更令人担心的是,部分因“无刑责”被释放的患者出院后再次作案的悲剧仍在出现。事实一再说明:一旦高危患者失控,其攻击性和报复性极强,若不及时隔离并持续管控,后果难以想象。
面对这一现实,很难接受“精神病杀人就不能用死刑”这种说法。有人劝大家心软,说凶手“病没好”“当时不知自己在干什么”,因此处死他们“不够人道”。但真正缺乏人道的,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忽视。如果这些高危患者一次次闹出血案,我们再来追悔莫及,难道不更残酷吗?对手里握刀的人网开一面,就是把风险推给更多普通人。刑罚的意义在于维护正义、保护公众。如果因为一纸诊断就轻饶凶手,等于放任危险源回到社会。按刑事政策,符合死刑条件的案子就该坚定执行——这对潜在作恶者才是真正的震慑。美国里根遇刺后收紧相关法律,不少州推行“有病也有罪”,说明这一趋势并非个例。对极端残忍的精神病杀人犯判处死刑,既能防止悲剧重演,也能安慰受害者家属,维护法律的公信力。
三、“杀人者偿命”是中华正义的核心逻辑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句老话,凝聚了华夏几千年的基本正义观,也是社会公平的底色。谁夺走了别人的生命,就该拿自己的命来偿,这是世代相传的铁律。无论是古代习俗还是历朝律例,都一以贯之地执行着“命债必还”的原则。从《尚书》《周礼》里的“以命抵命”到历代法典对故意杀人的极刑规定,这条准则早已深深刻在民族记忆中。
进入现代,法治讲程序、讲人道,但这份底层价值并没有动摇。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的刑法明确保留死刑,对恶性杀人案严惩不贷,正是回应社会的正义期待。每逢重大凶案,全社会都会发出同一声音:凶手必须受到最严厉的惩罚。郫都区命案曝光后,网络上几乎一边倒要求判梁某某死刑,受害者家属更含泪呼吁“以命抵命”,这些强烈情绪正说明了大众对公平正义的共同诉求。
若我们以“精神病”为由放过凶手,正义的天平就会严重失衡。一边是年轻生命惨遭扼杀、家庭彻底破碎;另一边却是行凶者存活下来,甚至以后可能“痊愈”出院,继续享受平常生活——这样的结果对受害者家属无异于二次伤害。让罪犯苟活,却让父母在丧女的痛苦中煎熬,这真是所谓的人道吗?这恰恰是对受害者最残忍的冷漠,也是对法律公信力的嘲讽。若杀人者得不到应有惩罚,公众对司法与道德的信任必然动摇,社会也会陷入不安。宽恕可以是一种美德,但不应施予滥杀无辜者。
有人打着“人道主义”旗号替凶手求情,主张对“患病”行凶者从轻发落。听上去仁慈,实际上却忽视了受害者及家属的基本权利。真正文明的社会,人道首先要照顾受害的一方,而非纵容施暴者继续享受阳光。正如一句流行语所说:“对杀人犯的宽容,就是对被害者的残忍。”如果连剥夺他人生命都不需要付出最高代价,社会的道德和秩序将会崩塌。因此,郫都案这样的恶性事件,不仅是司法问题,更触及中华伦理的根本。若凶手借“精神异常”之名逃过死刑,天理何在?唯有让杀人者承担生命代价,才能告慰亡灵、平复民愤,也才能再次确认那条亘古不变的正义准则:夺人命者,必偿其命!
四、回归正义本位,抵制西方法律观念侵蚀
西方所谓思潮,这些年在国内舆论场上大肆渗透,它们打着“人权”“仁慈”“进步”的旗号,实质却是颠倒黑白、纵容恶行的危险逻辑。一旦这套逻辑主导刑事司法,就会把凶手塑造成“弱势群体”,把受害人和社会多数拖入道德阴影。更可怕的是,这些论调不仅漠视受害者最基本的生存权,还妄图把“废除死刑”“有病免责”“人权高于一切”强行塞进中国的法治体系,让整个社会为极端暴力犯罪者买单。这样的思想本质上是在伸张伪善,将加害者凌驾于无辜者之上,不仅动摇了法治根基,也无情地践踏了普通人的安全感与尊严。
事实早已证明,自由派维护的所谓“文明”并未带来更少的血腥。那些口口声声反对极刑、强调罪犯人权的西方国家,同样屡见重大暴力案频发,累犯率居高不下,许多无辜者因此付出生命。更讽刺的是,当这些人自己或家人遭遇威胁时,他们立即要求警察开枪、法官严判,再也不提“人权至上”。这套双标与伪善,恰恰揭露了其逻辑的虚伪本质:它们从未真正关心普罗大众的安全,只热衷于自我标榜的道德姿态。
中国有自己的国情和文化,不可能也不应成为“西方”实验人性的试验场。我们必须坚定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不容任何打着“人道”幌子的说辞削弱法律的震慑力,更不能让“精神病挡箭牌”成为罪犯的护身符。对残忍杀人者依法严惩,是对生命最起码的尊重,是对社会公共安全最基本的保障。若放任自由派思想继续侵蚀,最终受害的只会是广大守法公民。真正的人权,是让每个无辜者免于恐惧,是让公正得到维护,而不是让恶徒靠一纸诊断逃脱正义的制裁。
五、以正义之名严惩凶手,告慰逝者还安于民
血已经流下,法律必须亮剑。罗尔斯形容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凯尔森也提醒人们:一部法律之所以被信服,是因为它从不袒护罪恶。郫都案狠狠撕破了理想与现实的缝隙——如果“精神异常”成了凶手的护身符,那么法治就只剩空壳。情绪化的痛斥不够,我们需要的是对现行精神鉴定、监护与刑责体系来一次彻底“体检”:
程序透明:鉴定申请、专家遴选、复核流程必须晒在阳光下,任何暗箱操作都会扭曲真相。
风险评估:医学诊断归医学,但公共安全要另行把关。凡被评定为高危者,必须隔离管控。
责罚分层:轻度或间歇性障碍不能成为“一刀切”免责理由。治疗与惩戒要同步,让报应、威慑、矫治各就其位。
三道防线筑牢,法律才能恢复锋芒。
在道义层面,康德早就告诫:人是目的,而非工具。若凶手因“特殊标签”逃过应得之罚,无辜者就被迫成了祭品,这和真正的人道毫不相干。我们必须向所有潜在的施暴者发出最清晰的信号:不论身体或精神状况,只要敢夺人性命,法律必将以同等力度回击——只有这样的确定性,才能真正保护生命、稳住人心。
梁某某偿命,不仅是为王某雅讨还公道,更是为整个社会立下一条谁也触碰不得的红线。让法律说话,让正义落地——精神障碍不是免死券,任何命案都不能被一句“医学灰区”打折。只有当凶手付出与罪行相当的代价,逝者才能安息,生者才能安心。这不仅是一桩案件的终点,更是法治中国的脊梁。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编自“思想引力场”微信公众号,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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