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协调推进改革,注重改革的关联性和耦合性,把握全局,力争最大综合效益。”“如果各领域改革不配套,各方面改革措施相互牵扯,全面深化改革就很难推进下去,即使勉强推进,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启动的国企改革,最大的特点以及最大的优势在于,它将不仅仅是国企领域的改革,而是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协调并进的全面深化改革。因此,我们必须站在更宏观、更全面的高度和角度,既要从外部看国企存在的内部问题,也要从内部看制约国企改革与发展的外部因素,找到解决问题的钥匙。 通过梳理30多年来,尤其是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的国企改革历程,总结经验教训,查找问题根源,结合当前形势,勇于开拓创新,归纳出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协调推进。 党的领导与现代企业制度融合问题 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形势下,必须加紧研究党对企业的领导将会发生哪些管理结构上的变化。其中主要包括三个变量。一是国有企业董事会将成为决策核心。企业董事会中的非国有股东或独立董事,将会越来越强硬地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主张权利,党的组织如何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束下发挥企业重大决策领导核心的作用?二是国有企业管理层将职业经理人化。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将会越来越明显地与企业董事会意向相左,党的组织如何在《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的约束下发挥选人用人的主导作用?三是国有企业员工将完全市场化选聘。员工的维权意识以及自利倾向,将会越来越激烈地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党的组织如何在《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的约束下,保持对工会组织的绝对领导,并有效协调企业与员工的利益? 人大立法与行使全民所有监督权问题 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真正具有出资人主体意识的,并不是虚拟的国家组织,而是具体的每一位公民。要真正化解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矛盾,必须唤醒公民的出资人权益意识,并在制度设计上予以体现和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是破解国企改革世纪难题的重要推动力量。人大应倾听民意、代表民意,主动作为,有所作为。人大的作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使立法权,就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挥立法作用。目前仅有湖北、山东等极少数省由人大通过了地方性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并将前文所述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问题予以法律确认。还有前文所述的关于对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重大财产、国有企业管理层薪酬指导标准等问题的立法与审批,都应该予以统筹考虑;二是行使监督权,监督政府以及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当今的行政体制设计确实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象,这在国资监管领域表现比较突出,这就更加需要人大发挥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针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具体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上缴收益,监督什么?怎样监督?人大的这一作为,将直接改变现有的国资监管困局。 司法保障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问题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保护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不受侵犯,抑制商业腐败,维护公平竞争,所有这些都直接依赖于司法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但凡市场经济成熟的经济体,都与其法制建设密切相关。有力的司法保障,不仅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重大意义,也为促进全面深化国企改革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司法部门应与人大立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围绕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积极主动地审查、清理、修订、增订、解释与市场经济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更加有效的司法保障体系,营造更加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 除此之外,还有财政部门统筹国有企业上缴收益的分配方式问题,人社部门统筹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问题,国土部门统筹国有企业“三旧”改造项目的政策问题,等等,皆需要各方面各部门主动作为,齐头并进,才有可能形成合力与推动力,使国企改革有序、协调、稳健地展开。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来源:《南方日报》)